除了对婚姻的定义和从受孕那一刻起对胎儿的保护之外,权利和义务部分还有许多其他创新。其中明确提到实际的终身监禁(即终身监禁,不得减刑),仅对故意暴力犯罪适用(第四条)。第五条第四款规定,无正当理由或非法被剥夺自由的人有权获得赔偿。关于平等原则的规定(第十五条)也将残疾列为歧视的理由之一,最后一段将国家的义务扩大到保护老年人(以及儿童、妇女和残疾人)。去年已通过的养老金制度改革被纳入宪法,该宪法规定实行单一国家制度(第十九条)。社会权利的措辞发生变化。根据同一条第三款的规定,“法律可以确定社会福利的性质和范围,使之适应个人活动对社会的效用”。另一项新颖之处是在确立工作权的规定(第十二条)之后立即引入了“根据个人能力和可能性,的义 澳大利亚电报号码数据 务。平衡基本宪章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宪法起草者的首要任务之一。再举一个例子,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“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贫困的父母”。
有几个问题留给立法者处理,他们必须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有机法(匈牙利语为sarkalatos törvény)来实施众多宪法规定。这样,养老金制度、税收制度、国家资产保护、家庭保护、选举制度、议会代表的兼容性、国家中央银行、宪法法院、政党的运作等都将受到组织法的规范。
关于宪法司法系统,新宪法限制了诉诸宪法法院的权利,因为民众行动 将不复存在,任何人,即使没有个人利益,都可以向法院上诉,反对任何他们认为违反宪法的立法或次级立法行为。后续抽象控制只能在政府、四分之一议员和监察员的要求下才能行使(第 24 条第二款 e 项)。同时,请求对法律进行预防性控制的可能性也扩大到议会(迄今为止仅授予共和国总统),议会可以根据法案提议人、政府或议长(匈牙利议会是一院制)的要求,在最终表决之前将法案送交宪法法院。此外,还引入了德国式的宪法上诉,这种上诉此前仅以非典型形式存在,即只有当司法或行政决定违反宪法规定时才可以提出上诉。新宪法生效后,如果认为司法或行政决定违反了基本宪章,也可以提出宪法上诉。第37条第四款的规定比较独特,它限制了宪法法院对财政法和税法是否符合宪法的审查权,直到国家债务超过GDP的一半为止。但是,仍有可能因侵犯某些权利(人的尊严、生命权、个人数据保护、思想、良心和宗教自由以及与公民相关的权利)而宣布此类法律违宪。 宪法法院的组成也在发生变化。宪法法官人数由11人增至15人,任期由9年增至12年。